滬交科〔2021〕5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校企共建聯合研發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加強基礎研究與產業應用的深度融合,促進產學研長期合作,提升學校服務國家科技創新戰略、國家重大工程和國民經濟重點行業的能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企共建聯合研發平臺(以下簡稱“聯合研發平臺”)是指由學校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合作建立,由合作單位提供研發經費或實驗設備,聯合開展前沿基礎研究、應用技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各類合作,為合作單位新技術研發、產業轉型和市場競爭力提升提供長期技術支撐的非獨立法人研究機構。
第三條 聯合研發平臺分為校級、院級兩類:校級聯合研發平臺的行政審批和監管單位為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科研院(產研院)”);院級聯合研發平臺的行政審批和監管單位為各依托學院(系),並報產研院備案。
第四條 聯合研發平臺的命名形式包括:“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究院”等,不得以“工程技術中心”“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研究所”等命名。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五條 聯合研發平臺設立的基本要求:
1.符合學校“雙一流”建設的戰略規劃方向與要求,具有明確的研究方向、發展規劃與建設目標。
2.有明確的科研任務、經費來源和必要的研究設施。
3.得到所依托學院(系)的支持和配套保障,有明確的技術帶頭人和研究團隊。
第六條 合作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我國科技發展戰略、承擔國家重大工程的國內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或符合國民經濟重點發展領域、具有行業代表性的科技型民營企業;或依據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等學校決策意見。
2.具備合作必要的研發條件,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較強的履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原則上與我校應在相關領域具備一年以上科研合作基礎。
4.原則上與同一個合作單位在同一個領域只能建一個聯合研發平臺。
第七條 學校科研團隊需具備以下條件:
1.有穩定的團隊成員、良好的科研基礎和校企合作能力。
2.聯合研發平臺負責人為我校在崗教職員工,無師德師風和科研誠信的不良記錄,並具有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的能力。
3.負責人在申請新建或續簽聯合研發平臺時,需提供其負責的所有在運行期的聯合研發平臺正常運行的相關證明。
4.原則上負責人在建(包括新建和續簽)的聯合研發平臺數不超過3個。
第八條 聯合研發平臺的合作經費保障要求:
1.聯合研究院:三年不低於1.5億元,第一年到校經費不低於6000萬元。
2.校級聯合研發平臺:三年不低於1500萬元,每年到校經費不低於500萬元。
3.院級聯合研發平臺:三年不低於600萬元,每年到校經費不低於200萬元。
4.合作經費中必須有不低於10%的經費作為運行經費,用於聯合研發平臺的組織運行及項目管理。
5.聯合研發平臺依據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等有關學校決議,為支持國家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點學科建設等所設立的,經費保障要求另行約定。
第九條 聯合研發平臺的命名應當采用以下格式:
1.聯合研究院:“Vsport体育平台——XXX公司某行業/某領域/某技術聯合研究院”。
2.校級聯合研發平臺:“Vsport体育平台——XXX公司某行業/某領域/某技術聯合研究中心/實驗室”。
3.院級聯合研發平臺:“Vsport体育平台XX學院(系)——XXX公司某行業/某領域/某技術聯合研究中心/實驗室”。
第三章 審批流程
第十條 聯合研發平臺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1.負責人在學校一門式服務系統中提出申請,提供滿足設立條件的必要佐證材料,如學院(系)黨政聯席會會議紀要、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可以證明合作基礎的合同文本等相關材料。
2.負責人所在學院(系)進行審批。
3.產研院進行材料驗證、協議內容形式審查等工作後,提交校法律事務室、科研院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4.涉及儀器設備捐贈、人才培養等相關內容的,由相關職能部處進行審批或認定。
5.協議文本使用《Vsport体育平台校企共建聯合研發平臺協議模板》(見附件)。
6.經審批同意建立的聯合研發平臺,將列入學校聯合研發平臺目錄進行管理。
7.聯合研究院的審批經產研院、科研院審批後,報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聯合研發平臺的管理實行“校-院-負責人”三級管理模式:
1.聯合研發平臺負責人是聯合研發平臺運行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按照協議條款負責平臺實施,並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2.負責人所在學院(系)對聯合研發平臺負有審查、日常運行具體監管的責任,及時處理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聯合研發平臺高效規範運行。
3.學校負責對聯合研發平臺進行審批、運行監管、成果考核等。
第十二條 聯合研發平臺合作期限原則上為3年,協議到期後,如雙方不再續簽,則協議自動終止。協議到期後如需續簽的,由負責人於協議到期之日三個月前提出續簽申請,同時需對前期合作協議的落實情況進行說明,並提供續簽合同/協議書,經科研院(產研院)評估通過後方可續簽。
第十三條 聯合研發平臺的考核機製:
1.每年12月31日前,協議簽訂超過一年(含)的聯合研發平臺負責人須向所在學院(系)提交本年度聯合研發平臺建設情況報告,並由學院(系)向產研院提交本單位聯合研發平臺運行情況匯總表。
2.在聯合研發平臺建設及運行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學校有權對聯合研發平臺進行除名和撤銷,負責人不得申請新的聯合研發平臺,必要時追究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1)有損學校聲譽和利益行為的;
(2)嚴重違反協議約定且不整改的;
(3)未按時提交年度建設情況報告的;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管理規定的。
3.協議期內運行正常的聯合研發平臺將在網上進行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原則上通過聯合研發平臺合作取得的知識產權歸雙方共有。
第十五條 不得以聯合研發中心名義從事商業活動、開展商業宣傳,未經允許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 與地方政府、園區等共建聯合研發平臺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主要針對校級聯合研發平臺管理,院級聯合研發平臺的管理辦法由各學院(系)參照本辦法自行製定,並報產研院備案後方可建設。
第十八條 文科類的聯合研發平臺,參照此辦法執行,由文科建設處(智庫中心)行使審批、備案和監管職能。
第十九條 國防類的聯合研發平臺,參照此辦法執行,由先進技術與裝備研究院行使審批、備案和監管職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解釋權歸科研院,原《Vsport体育平台校企聯合研發平臺管理辦法(試行)》(滬交科〔2018〕33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