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交研〔2017〕8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學校國際化建設進程,加強和規範我校研究生出國(境)項目(以下稱“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學校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項目包括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跨國(境)校際交流項目等由我校負責進行推選、派出和管理的各種研究生出國(境)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製在校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項目有特別規定者依項目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項目實施遵循“公平、公正、Vsport”的原則,各項目應製定並公示詳細的選撥標準、資助內容和實施流程。
第五條 研究生院負責我校研究生出國(境)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類別及要求
第六條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
1.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是指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增強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的能力,在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中選拔一流的學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專業,並師從一流的導師的留學項目;
2.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的總體實施和管理,並適時對項目組織評估;Vsport体育平台研究生院負責選拔優秀的學生並進行統一推薦;
3.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的實施嚴格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方案》及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項目執行年度及時公布當年度項目實施辦法;
4.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每年11月份啟動,申請時間為下一年的3至4月,具體以國家留學基金委通知為準,我校受理申請時段以所發布的工作安排為準。特殊渠道項目依基金委網站公布或公函通知的受理時間段受理,我校受理截止日期在基金委受理截止日期基礎上提前5個工作日;
5.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資助內容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跨國校際交流項目
1.跨國校際交流項目是指學校及各院(系)與國外大學或研究所合作中,涉及我校在校研究生赴對方學校進行長期、短期進修、學習、實習的各種合作項目。
2.各院(系)須在協議簽訂或續簽後,將協議在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院依據協議協助參加項目研究生辦理註冊、選課、學分轉換、成績管理、休學、復學等相關手續。
第三章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的選拔與派出
第八條 研究生院負責組織我校國家公派留學研究生項目的申請、評審、報送工作。在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申請截止日期前5個工作日內,研究生院應完成評審並公示結果。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者,應及時辦理請假退宿、相關資助證明、協議簽訂、出國(境)申請、政審及護照、簽證等手續。具體派出流程以項目實施指南為準。
第九條 申請未獲通過者有異議的,應在國家留學基金委受理截止日期3個工作日前通過書面形式實名向研究生院提出。研究生院將組織專家對申請者的有關材料進行復議,並在項目截止受理前,以書面形式反饋。
第十條 研究生院負責對我校參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的研究生統一進行出國前的教育和培訓,對辦理出國手續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四章 校際研究生交流項目的選拔與派出
第十一條 研究生院負責校級交流項目外派學生的申請、評審組織工作,各院(系)負責院(系)級交流項目外派學生的申請、評審組織工作,並報研究生院備案。外派學生應根據相關規定,完成休學/退學、退宿、協議簽訂、出國(境)申請、護照、簽證、國際機票等手續。具體派出流程以協議約定為準。
第五章 效果評估與違約追究
第十二條 研究生院針對各類項目建立評估體系,對項目的總體效益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完善各項目的實施。
第十三條 凡獲得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資助的學生,非正當客觀原因不得違約退出;否則,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的相關規定,違約人或其保證人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取消其參與我校各類國際交流、交換、聯合培養、國際會議資助等項目的申請資格。
第十四條 學校對出國(境)研究生實行簽約派出的管理辦法。研究生在派出前應與學校簽訂《Vsport体育平台研究生出國(境)項目協議書》。參加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的學生在派出前應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
第十五條 在出國(境)期間有擅自變更出國(境)目的地、單方面終止協議、未完成項目計劃擅自提前回國、未經批準推遲回國等違反協議書約定的行為的,取消其參與我校各類國際交流、交換、聯合培養、國際會議資助等項目的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研究生參與交流項目回國後3個月內應向研究生院提交項目總結報告。不提交項目總結報告、不按時提交或所提交項目報告不符合規定、超出規定期限未返回學校報到等其他違約行為的研究生,取消其參與我校各類國際交流、交換、聯合培養、國際會議資助等項目的申請資格。
第十七條 出國(境)參與聯合培養或交流項目的研究生在完成項目預定任務返校後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無正當理由、未經請假批準的,依我校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