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交研〔2017〕8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工作的規範管理,提高碩士生選拔的科學性、公平性、公正性,切實保證碩士生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生的招生與培養必須建立以高水平科學研究為主導的導師負責製和形成碩士生獎助學金體系。
第三條 招收碩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Vsport”的基本原則,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科學選拔,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
第四條 碩士生招考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第五條 碩士生按培養類型分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按學習形式分為全日製和非全日製,按就業方式分為非定向就業和定向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關政策,製定學校招生工作辦法和實施細則;執行國家下達的碩士生招生計劃;領導與協調碩士生招生工作;製定審批碩士生招生復試工作規定和辦法;指導全校碩士生招生錄取工作。
第七條 研究生院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碩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實與執行,主要職責是:負責編製碩士生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及專業目錄、招生宣傳資料;負責碩士生招生宣傳、報考咨詢以及招生管理工作;組織學校碩士生招考命題、考試考務、試卷評閱、復試錄取及體檢等;負責做好碩士生招生Vsport体育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八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導小組,由學院主管領導任組長,其主要職責為:負責製定本單位碩士生招生名額的分配方案;負責本單位碩士生招生宣傳、復試選拔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組織碩士生招生考試專業課考試科目命題、閱卷、評分等工作;負責做好碩士生招生Vsport体育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章 招生簡章編製及指標分配
第九條 研究生院根據教育部規定,結合學校發展規劃和辦學要求,修訂當年招生簡章;根據學校學科布局,指導學院修訂當年招生專業目錄。
第十條 研究生院根據教育部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碩士生招生計劃,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各學院碩士生招生計劃,經學校審批後,在當年招生簡章中公布。
指標分配的基本原則:緊密結合學校學科發展需要和人才培養目標,適度向學校優先和重點發展學科以及基礎學科、交叉學科傾斜,向碩士生培養質量高的院系、學科及導師傾斜。
第十一條 各學院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和辦學條件,在學校下達的招生計劃內製定各專業招生計劃。招生指標的分配應綜合考慮學科發展水平、碩士生導師隊伍的指導能力、碩士生培養質量,以及生師比、生源質量和就業情況等因素。
第四章 報名
第十二條 考生須按照教育部和當年學校招生簡章規定,報名參加碩士生招生考試;考生須提交相關報考資格證明材料,由學校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報考程序:
所有參加碩士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並根據報考點要求確認網報信息、繳費和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一)網上報名:考生須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按教育部、報考點和報考學校的要求報名(報名時間、程序和要求見教育部規定);
(二)信息確認:網上報名成功的考生需按照報考學校及報考點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信息確認,包括網報信息確認、個人圖像采集以及繳納報名費等(確認時間、程序和要求見報考點規定);
(三)準考證:考生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下載《準考證》,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參加考試(具體時間見教育部規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準考。
第五章 命題、初試與閱卷
第十四條 全國統考碩士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初試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初試科目見當年招生專業目錄。考試均為筆試,每門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
第十五條 各學院應按照學校要求,遴選專業課命題教師,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命題工作。
第十六條 命題教師應認真審核試題內容,校對文字、數字及符號標註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試題、參考答案(分別密封)以及本人簽署的學校保密協議書交研究生院保密員;命題製卷草稿或電子文檔應及時銷毀或刪除,不得私自保存。試題內容錯誤、缺失以及由於命題教師原因造成試題泄露者,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命題教師應嚴格遵守保密製度,自覺履行保密協議,不得參加任何有關招生考試的補習、輔導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關試題內容和命題工作情況,違者將按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評卷工作應由命題教師在指定場所、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卷教師不得將試卷帶出指定的評卷場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關評卷工作的任何情況。
第十九條 評卷工作結束後,各學院應配合研究生院及時做好成績復核和錄入工作。
第二十條 在考試成績未正式公布前,有關人員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試成績。考生本人及非有關人員不得查閱試卷。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或學校研究生院提出復查成績的申請(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全國統考科目成績復查,學校負責自命題專業課考試科目成績復查)。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研究生院負責組織專人復查成績,並分別將復查結果及時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復試及錄取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院根據招生計劃,結合學校發展和生源情況,按學科門類或專業領域確定學校復試基本分數線,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公布;各學院根據生源和學科專業實際情況,確定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和其它學術要求。
第二十二條 碩士生復試工作按照《Vsport体育平台關於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執行。
各學院根據自身學科的特點,製定本單位碩士生招生復試辦法,應充分體現學院招收選拔優秀生源的自主權,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學院按照初試和復試總成績排序,擇優錄取,確定擬錄取名單,並在學院網站公示後報研究生院。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研究生院在學校網站公示當年擬錄取碩士生名單,並上報教育部。
第二十四條 錄取為定向就業的碩士生須在被錄取前與學校、定向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取消錄取資格或取消入學資格:
(一)復試成績不合格;
(二)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不合格;
(三)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四)體檢不合格;
(五)報考、復試及錄取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七章 推薦免試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推薦免試碩士生(以下簡稱“推免生”)計劃,開展接收推免生工作,具體按照每年度的《Vsport体育平台招收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申請、接收程序: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推免生根據學院的具體要求及時間安排,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名及提交申報材料等手續。
(二)經申請學院審核後,擇優確定復試名單。
(三)獲得復試通知的推免生按照學院的要求參加復試。
(四)復試工作按照《Vsport体育平台關於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執行。各學院遵循德、智、體全面衡量的原則,根據推免生選拔的綜合成績,並結合其平時的學習情況、科研潛質等業務素質,與思想政治表現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錄取名單。
(五)學院向擬錄取推免生發出擬錄取通知(推免生以“推免服務系統”上發出的擬錄取通知為準,並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逾期則視為主動放棄)。
(六)學校公示擬錄取推免生名單,公示無異議後上報教育部。
(七)“支教”“少民骨幹計劃”“國防生”“師資”及“特長生”等專項計劃推免生的申請和選拔,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擬錄取的推免生,不得辦理出國手續,不得列入就業計劃,並不得再次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生招生考試。
第二十九條 擬錄取的推免生應出色完成大學本科階段的學業,並達到畢業要求。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被取消錄取或入學資格:
(一)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考試作弊或受刑事、行政處分;
(三)畢業設計(論文)、實踐實習等成績達不到所在學校推免生要求;
(四)體檢不合格;
(五)入學報到時無法獲得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證。
第八章 Vsport体育公示
第三十條 學校和學院應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有關政策要求和“誰Vsport、誰把關”、“誰Vsport、誰解釋”的原則,積極落實本單位的研究生招生Vsport体育。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院需在研招網上公布碩士生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學院關於碩士生招生的具體政策和舉措應提前在學院網站公布。
第三十二條 學院要分別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公布復試分數線、復試錄取辦法和實施細則、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政策的考生等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第三十三條 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註冊。
第三十四條 在公示有關信息時,應提供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保證相關渠道暢通,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監督保障機製
第三十五條 完善集體決策、Vsport体育、巡查製度、紀檢監察、申訴復議等機製,規範招生流程,保證選拔過程的公平、公正、Vsport,杜絕招生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集體決策機製。在專家組對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導小組集體討論,確定擬錄取名單,並對結果負責。
第三十七條 巡查和監察製度。學校成立復試工作巡視檢查組,對碩士生招生進行全過程巡查和抽查。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進行督查。
第三十八條 申訴復議製度。學校和學院公布申訴電話等聯系方式,保證申訴渠道的暢通,及時處理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招生規定,一經查實將被取消申請資格、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
第四十條 工作人員在招生過程中違規違紀,一經查實將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面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招收碩士研究生按教育部文件和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